建立水域污染公益訴訟 打造社會和諧民生
來源:
|
作者:pml-77a2e268
|
發布時間: 2016-09-01
|
3803 次瀏覽
|
分享到: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主體資格條件之一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水域污染民事行為,主要分為兩種情形:**種情 況是既造成環境污染與資源破壞,又損害他人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民事侵權行為。這種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直接受害者可以提起侵權的民事訴訟,但法院只能對直接受 害人的損失作出賠償和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的判決,而對于已經發生的水域污染行為卻不能另行予以制裁,這顯然不利于對水域資源的保護和對污染水域的行為進行 打擊。另一種情形是沒有直接受害對象的水域污染和破壞行為。
公益訴訟的制度價值在于它有效地化解了集體性權利沖突,同時也動員了社會力量在那些政府力不能逮的“公共利益”保護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公益訴訟機制所具有的獨特社會價值,因而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推廣傳播。